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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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下: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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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法违停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2020.03.19 236 -
管法第六十二条解读
本条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有关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有关资料。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
2020.05.19 528 -
市场监督管理局不管怎么办
可以对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行为提起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2020.12.30 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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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除遵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能源计量工作:(一)加强计量管理体系建设,通过计量保证确认或者测量管理体系认证;(二)配备从事能源计量的专业人员,通过专业知识培训并持证上
2022-09-10 15,340 -
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二条
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计量管理体系,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和计量管理人员。鼓励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通过计量合格确认、计量保证确认或者测量管理体系认证。
2022-09-09 15,340 -
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集贸市场经营者未履行计量器具配置、检定、修理、更换和管理职责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022-09-10 15,340 -
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集贸市场经营者未履行计量器具配置、检定、修理、更换和管理职责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022-09-10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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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释义如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
26,152 2022.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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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手续谁办理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法定程序,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不得开工。 因此,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依法到建设行政主管
3,549 2022.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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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罚款密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罚款如下: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使用商用密码,或者未按照要求开展商用密码应用
6,451 202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