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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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者权利性质不同。相邻权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确定,是所有权的延伸。地役权则是依当事人之间的设立地役权合同而发生,属他物权范畴。 (二)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相邻权适用的范围既包括土地毗邻关系,又包括建筑物毗邻,及建筑物内部区域的毗邻关系。地役权只适用于土地之间的利用关系。 (三)两者的权利要求程度不同。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所反映的是不动产毗邻关系中最基本的生活、生产、安全要求。地役权作为约定权利,反映对自己土地提供约定的便利要求,自然在对他人土地利用权能上比相邻权有较大扩展。 (四)权利义务的主体范围不同。相邻权的权利、义务主体的都是特定的,只能在相邻不动产主体之间产生,地役权是一个独产的用益物权,具有物权对世性的特征,故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五)两者权利发生的前提条件不同。相邻权必须以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为前提,地役权并不一定以需役地与供役地相互毗邻为限度,有时即使两地并不相连,但只要有事实上的利用需要也可以设定地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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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可以说是基本保障与更高追求的关系。例如,甲要通过乙的承包地引水,通常需要在乙的承包土地上安装水管管道,此时乙不得拒绝甲的要求,因为甲向乙提出的是最基本的保障和最低要求,可以依靠所有权的相邻关系解决。但甲为了提高自已土地的效益,要求在乙的土地上挖一条比较宽的水渠引水,以提高水流量。由于甲的要求会使乙的土地遭受较大的损害,超出了乙向甲提供基本保障的义务,也超出了相邻关系所能解决的范围,按照相邻关系乙有权拒绝。对于当事人超出基本生活保障之外的更高要求,那就是法定的相邻关系所无法提供的了,这就要借助于地役权,通过当事人的自由约定,就可以充分满足当事人所希望的各种内容的要求。此时甲乙就可以设立地役权,约定甲可以在乙地上挖水渠引水,并由甲支付一定的费用弥补乙的损失。法律从利益平衡考虑,设立相邻关系,是为了维护社会基本的生产和生活秩序,保持社会成员之间的和睦相处,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不动产利用关系,它维护的是正常生活和生产的最低需要。而设立地役权,并不是为了满足不动产权利行使过程中的最低要求,而是通过利用他人的不动产而使自己的不动产获得更大的效益。地役权和相邻权的区别,除了体现在基本保障和更高追求外,作为彼此独立的法律制度,二者主要差异还在于: 第一,产生的原则不同。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是法律要求一方必须要为另一方提供便利,是维护正常生活和生产的最低需要。地役权是根据地役权人与供役地权利人自愿达成协议而产生的,是地役权人通过利用他人的不动产而使自己的不动产获得更大的效益。 第二,性质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律上对土地间利用关系的一种最小限度的调节。它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更不是独立的他物权,属于所有权的内容。而地役权的主要功能在于弥补相邻关系的不足,在相邻关系得不到调节时,可通过约定加以弥补。地役权不仅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而且还是一种独立物权形式,为用益物权的一种。考虑到这一制度有存在的必要性。因此,民法典设专章规定了地役权。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如下: 1、权利性质不同。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2、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相邻权是法定的权利,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占有人因相邻而依照法律的规定取得。 地役权是约定的权利,当事人须经过约定而设定这种权利。 《民法典》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3、权利的内容不同。相邻关系的一方有权对相邻的另一方提供便利的最低要求。 而地役权设定的目的并非满足不动产权利行使过程中的最低要求,而是使自己的权利更好地得到行使。 4、对不动产是否相邻的要求不同。相邻关系依法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合法占有人之间,而地役权则既可以可生在相邻的两块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合法占有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不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在合法占有人之间。 5、权利的有偿性和期限限制不同。相邻权是无偿的、无固定期限的,地役权一般是有偿的、有固定的期限限制的。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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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7 2022.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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