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的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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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②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的活动;③不能工作;④社会交往极度困难。交通事故ⅲ级伤残的划分依据①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②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③明显职业受限;④社会交往困难。交通事故ⅳ级伤残的划分依据①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②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③职业种类受限;④社会交往严重受限。交通事故ⅴ级伤残的划分依据①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②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③需要明显减轻工作;④社会交往贫乏。交通事故ⅵ级伤残的划分依据①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的需要帮助;②各种活动降低;③不能胜任原工作;④社会交往狭窄。交通事故ⅹ级伤残的划分依据①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②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③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可根据各部位的伤残情况,来确定伤残级别。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的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重的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果,但须分别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情况进行评定。在交通事故中,如触犯刑法者,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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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受损害以及恢复情况不同,分为一到十级,具体如下: 5.1一级 5.1.1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2二级 5.2.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3三级 5.3.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4.2四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4.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四级。 5.5五级 5.5.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6六级 5.6.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7七级 5.7.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8八级 5.8.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8.2八级条款系列 5.9九级 5.9.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赔偿标准为:需根据实际伤残等级具体划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划分依据: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2、评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 50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度及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 0. 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 26dB,或一耳56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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