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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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第三人资格,应看以下要件: (一)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的时间,必须是在他人之间的仲裁或诉讼活动已经开始,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尚未作出终局裁判之前 (二)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的依据,必须是与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的目的,必须是为了维护自己合法的劳动权益,并且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第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可由第三人自己申请参加,也可由争议各方申请追加,也可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对于提交纠纷处理效率,有效保护第三人及争议各方的合法权益都很必要。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要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争议范围;2、有确定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申请冲裁的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确定的被申请人;4、属于提出申请的仲裁委员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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