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房屋,现在能强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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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中农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各地政府也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必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程序(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择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用地单位应按规定办公人员办理集体土地征用手续。1、征用集体土地申请:如果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建设项目,应向土地所在地区、县级国土住宅管理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交土地申请。2、征用集体土地受理:区、县级国土住宅管理局接受用地单位提出的征用集体土地申请,审查提交文件,资料齐全,接受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二)制定征地方案的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部门提出的征集申请后,应自申请日起30天内制定各征集方案。征集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农用地转用方案2、补充耕地方案3、征集土地方案4、征集方案(3)征集审查1、制作报告说明书:国土住宅管理局根据各征集相关方案制作建设项目用地报告书。2、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国土住宅管理局将农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土地方案和建设项目用地报告说明书一起提交同级人民政府审查。3、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的文件,资料审查同意后,报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四)征地审核与批复1、征用土地的审核: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2、征用土地审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报告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查所需文件,资料及时送达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3、征用土地的审定: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到报告的农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土地方案,按规定征用相关意见后30天内审查完毕。4、征用土地批准:农用土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土地方案经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批准书后5天内批准。(五)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1、征地方案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2、公告的实施: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公告,该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3、征地补偿登记: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土地权利证明书到指定场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4、补偿内容调查: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未按计划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住宅管理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基准。(六)制定征地补偿配置方案1、批准的农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应方案,由土地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2、区、县国土住宅管理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用补偿登记情况,制定征用补偿、配置方案。(7)征收补偿、配置方案公告1、征收补偿、配置方案公告:征收农民集团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配置方案应当在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庄,集团内书面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团所有土地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公告。2、征地补偿、配置方案公告实施:有关人民政府国土住宅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征地公告日起45日以征地所有权人为单位制定征地补偿、配置方案公告。3、征地补偿、配置方案意见: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征地补偿、配置方案意见不同或要求开庭的,应当在征地补偿、配置方案公告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人民政府国土住宅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5、征地补偿、配置方案审查要求:有关人民政府国土住宅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征地补偿,配置方案报人民政府审查时,应具备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和采用情况,开庭的,应具备听证记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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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依法实施强拆,强拆需要满足该房违背政策规定的前提条件,同时强拆程序必须合法。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可以由房地局作出裁决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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