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共同管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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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在合同当中,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对发生的纠纷约定管辖。下面介绍五种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第一,因违法级别管辖而无效。即在合同中直接约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案件的标的额完全不符合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第二,因违反专属管辖而无效。即建设工程施工等不动产纠纷、码头装卸等港口作业纠纷约定管辖,而此类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第三,因起诉时无法确定法院而无效。即好比在合同中约定由守约方法院管辖,那么谁是“守约方”是在起诉时无法确定的。第四,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约定管辖法院的范围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故不得在此之外约定管辖法院,否则即为无效。第五,因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约定管辖无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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