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有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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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税务复议前置的情形主要是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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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三)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七)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八)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九)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十)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十一)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规定的应当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为:当事人行政机关侵犯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情形下,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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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主要是: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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