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时是否需要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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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并非如此,对于存在财产分配需求的企业而言,必须进行破产清算程序。而在没有任何财产可供处分的情形下,则将进入破产程序的最终阶段。然而即便已经发现仍然存在可以用于履行债务的资产时,也同样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继续完成偿债义务。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当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完成破产清算后,其剩余的财产将会被用于清偿相关的债务。经过清算,该公司的法人资格将依法予以注销,从此不再负有为之前债务提供偿还保障的责任。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一百二十二条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或者第一百十二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一百二十三条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 第四十三条 第四款或者 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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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破产后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只要股东切实履行了自己的出资义务,即不用偿还破产程序完成后的债务。 但是,如果股东为公司的债务提供了担保,或者未尽出资义务,则应当对未清偿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破产清算后需要承担债务。公司宣布破产后,债务以公司剩余财产按照债务优先顺序承担还款责任。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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