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53条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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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第53条概括规定了环境保护中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是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保护相关部门负有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的法定义务。
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的,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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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第53条规定是什么
新环保法第53条的规定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 2、政府及其他环境保护相关部门的义务: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
2020.08.26 248 -
新环保法第53条规定了什么
新环保法第5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两点内容:一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基本权利;二是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保护相关部门负有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的法定义务。
2020.01.10 149 -
新环保第53条规定了什么
新环保法第五十三条是环保法第五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中的一条内容,它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以及为了保障公民的这些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对环境信息进行公开、为公民提供便利等义务。
2020.10.26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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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53条具体内容有什么?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2022-09-30 15,340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53条规定原文内容?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2022-09-26 15,340 -
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第53条主要内容是什么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2022-09-30 15,340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35条内容是什么
认证机构应当将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以及认证证书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的信息向国家认监委和省级地方质检两局进行通报。
2022-09-19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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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10 2022.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