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确立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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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管辖是不同审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四个等级。《行政诉讼法》分别确定了他们审理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级别管辖的一般标准是:一般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特殊案件由中、高、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级别管辖,要把握的是中级、高级、最高法院管辖的特殊案件。此外,行政案件均由基层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类特殊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高级、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也是辖区内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2区域管辖是在等级管辖的基础上解决同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行政诉讼的区域管辖可以分为一般区域管辖和特殊区域管辖。一般地区管辖是指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按照一般标准确定的管辖。地域管辖的一般标准是:行政案件原则上由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个标准有两层含义:一是行政诉讼中地域管辖的确定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所以加上最初的限制,是因为有些行政案件是经过行政复议的,客观上有两个行政机关,需要明确。特殊地区管辖是指适用于特殊案件,按照特殊标准确定的管辖。行政案件复杂,有时由于某些特殊因素的存在,根据一般标准确定地域管辖可能导致不公平,因此需要根据特殊标准确定管辖。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包括以下三种:(1)复议后的选择管辖可以由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原告的选择确定。至于行政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变更,包括:一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变更;二是变更适用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影响定性;更结果。(2)因房地产提起诉讼的,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不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而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常住地和限制人身自由地。三.裁定管辖是指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或决定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主要有以下三种:(1)移送管辖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诉后,发现自己对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2)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在一定情况下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3)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行政案件从下级人民法院转移到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到下级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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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地点即为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地点。《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确立行政诉讼立案管辖就要通过法院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来确定。 1、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四个审级,级别管辖的一般标准是:一般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特殊案件分别由中、高、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级别管辖,着重所应把握的是分别归中级、高级以及最高法院管辖的特殊案件。除此之外的行政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类特殊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高级、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也是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解决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按照一般标准确定的管辖。 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1)经复议的选择管辖,可以按一般标准由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原告的选择来确定。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3、裁定管辖 是指根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主要有以下三种: (1)移送管辖,指某一个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诉后,发现自己对该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 (2)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法院在一定情形下指定由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行政案件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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