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高架拆迁安置方案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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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高架拆迁安置方案的合法性需依据以下法律要点分析: 1. 拆迁程序合法性: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废止,现行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拆迁前需发布征收公告明确范围、期限及补偿方式,并履行听证程序。若未依法公告或未保障被拆迁人知情权,程序存在瑕疵。 2. 补偿标准合理性: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补偿应参照房屋市场价值、用途等因素确定,确保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日的市价。若安置方案补偿低于该标准,被拆迁人有权要求重新评估。 3. 安置措施合规性: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可选择货币补偿或安置房置换。安置房应符合“同等区位、同等面积、同等功能”原则,若安置房区位偏远或品质不符,属违约情形。 4. 救济途径:被拆迁人若对补偿不满,可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综上,若安置方案未履行公告程序、补偿低于法定标准或安置措施不达标,被拆迁人可依法维权。 法律依据: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征收公告,公告内容包含征收目的、范围、期限、补偿方式及标准,并组织听证会听取被征收人意见』;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补偿金额应当参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用途、区位等因素确定,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类房屋市场价值』;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以安置房屋置换;安置房屋应当具备与被征收房屋同等使用功能的居住条件,区位及面积不得显著低于原房屋标准』;4.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部门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5.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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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方案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2001年11月l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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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方案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2001年11月l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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