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大坝设施安全管理的第31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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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条件有: 1.主观上表现为过失; 2.主体为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 3.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4.客观上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铁路行车安全措施: 1、建设轨道系统安全性能试验线; 2、重视货车安全监测管理工作; 3、加强铁路系统安全性方面的系列研究; 4、组建铁路安全技术研究和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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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条件包括哪些
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条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知道教育教育设施有危险但没有采取措施或者没有立即报告,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对教育教育设施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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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强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单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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