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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保全措施如何执行?

2024-12-14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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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4回复

专业分析:

离婚财产证明是离婚分割时确认财产分割范围及价值的重要依据,并没有法定的格式。通常需要详细列出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共同财产,并注明财产的价值。如果需要更详细的描述,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 婚前,夫妻双方各自拥有的个人财产,包括财产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及价值,购买时间以及财产的存放地点等。 (2) 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包括财产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及价值,购买时间以及财产的存放地点等。 (3) 夫妻共同购置的私有房产,包括房屋座落的地点、门牌号、间数、朝向、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现在的使用状况以及房屋的价值。 (4) 夫妻共同拥有的存款、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包括存款的账号、户名、金额存入储蓄所名称及地址,是定期还是活期的有关情况,以及存单现由谁持有等证据。 (5) 夫妻共同拥有的现金情况,包括人民币、港币、外币的数额,以及由谁掌握等证据。 (6) 提供合伙入股、个人经营等财务状况的证据。 (7) 提供债权人的数额及债务人的情况。 (8) 提供有关债务的证据。 (9) 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状况,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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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实质上是一种防范债务人在法院判决前不正当处分其财产的强制措施,在适用中,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把握。 如何正确适用财产保全措施 一、严格掌握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在审判实践中,要严格审查财产保全的条件,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尤其对申请人的财产担保,要看提出保全请求的证据、情形是否确实存在;要看是否提供与请求数额相当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要看提供的担保是否真实合法,否则,就有可能造成保全不当,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前,适用财产保全措施不规范的情形主要有以下方面: 1、随意性。有的是不按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职权随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的是申请人未提供财产担保或仅有财产担保的意思表示,或提供财产担保数额明显小于被保全的财产数额,仍按申请入申请的范围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的是被保全财产的数额明显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 2、违法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违反法定程序或对案外人的财产违法保全;或者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故意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3、重复性。对同一标的物明知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或有关行政机关保全而再次进行保全,等等。上述问题已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慎用财产保全措施,注重社会效果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以增强社会效果。一要严格财产保全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全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请求的范围是指被保全财产的价值与请求相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本案的标的物,即可供将来执行法院判决的财物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予以保全的财物。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一是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或者不属于其所有、或者提供的担保财产数额小于请求保全的数额、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财产担保虚假,而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二要对超过请求范围或者对案外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行为应切实加以纠正。 三、适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间内未起诉,应解除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了担保,足以保障人民法院将来判决的执行,因而财产保全措施应随之解除;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应当及时解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保全裁定的。在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期间,人民法院认为其意见有理,原财产保全措施确有错误,作出新的裁定,保全措施也就被依法解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措施已没有存在的意义。 四、依法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因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申请有错误”一种,审判实践中遇到损害被申请人权益的情况大体分为申请有错误、保管有错误和裁判有错误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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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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