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接到刑事立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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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第4款规定:“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因此,对于报案、举报、控告、自首等立案的材料来源,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首先都应当接受并进行登记。接受并不等于立案,立案是接受材料之后的一种决定,接受在是立案之前对立案材料来源的受理。接受以后对于不属于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对于属于自己管辖,但根据案情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再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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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接到立案材料在七日内立案。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诉立案之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后,应当在收到答辩之日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立案材料处理,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这是申请过程的最终结果。对不符合立案条件,需要其他部门处罚的,将举报、投诉或者举报材料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告知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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