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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第八条规定原文内容?

2022-09-05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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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5回复

专业分析:

预售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收存商品房预售款,不得向承购人以集资、借款、会员费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逃避资金监管。预售人应使用开户银行统一印制的商品房预售款缴款单。承购人持预售人开具的缴款单直接向监管账户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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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3、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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