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如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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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交证据材料,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起诉被告不作为,行政赔偿损害事实。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原告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应当提供向被告申请的证据。但是,除下列情形之一外:(一)被告应当按照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二)原告因正当理由无法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和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为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原告因被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行政诉讼证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件、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二)提供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或者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部门核对后加盖印章;(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四)被告提供的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字或者盖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行政诉讼证据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原物。如果确实很难提供原物,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视频等其他证据;(二)如果原物种类繁多,可以提供分。根据行政诉讼证据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相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如果确实很难提供原始载体,可以提供复制件;(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3)声音数据应附有声音内容的文本记录。根据行政诉讼证据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注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地址等基本情况;(二)有证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盖章证明;(三)注明出具日期;(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根据行政诉讼证据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依据和使用的科技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的鉴定资格说明,并应当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得出的鉴定结论应说明分析过程。根据行政诉讼证据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记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现场有其他人的,可以由其他人签字。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行政诉讼证据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处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提供的证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语证书或者外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格的机构翻译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字。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提供人应当明确标注,并向法院说明,法院应当审查确认。当事人应当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提交日期。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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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举证责任(政府): 1、被告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卷宗主义”原则。 3、被告怠于举证,视为没有举证,要承担不利后果。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可以向法院提供证据。 4、复议维持的案件中,复议机关和原机关共同承担原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 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发问,或者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 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 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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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如何举证
行政诉讼证据的举证责任一般由被告承担,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2020.04.29 102 -
行政诉讼证据如何举?
一、被告的举证责任(政府): 1、被告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卷宗主义”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先取证,后裁决”,奉行“证据在先”原则。 3、被告怠于举证,视为
2020.03.17 119 -
行政诉讼中质证证据如何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
2020.07.29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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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9 15,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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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2 15,340 -
如何理解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手段。证据如果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并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则其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行政诉讼中证据具如果要作为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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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如何审查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对证据辨认和核实,应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就有关证据进行辨认和对质,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及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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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什么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指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的的基本准则,是有关可以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根据中国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知道,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主要包括下面几点: 第一,所有证据,无论种类,都只有经过法庭的审查属实,才能做为定案依据
3,638 2022.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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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可以撤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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