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孩子判给了对方,想知道探视权的特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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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三)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四)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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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主要有以下特点: 1、是法定权利,不可随意剥夺; 2、行使方式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在由法院判决; 3、行使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暂时中止探望等。
探视权的特点具体有:探视权的权利主体是针对夫妻双方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而探视权的义务主体则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探视权是双方离婚之后,母亲或父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探视权产生的时间,一般是在夫妻离婚之后;探视权的行使,必须是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否则法院会依法中止探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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