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案件中毒品的数量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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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案件中毒品的数量如何认定需要具体毒品案子具体分析。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应当进一步明确以下几点: 1.对于行为人为了掩护走私、运输毒品而将毒品融于其他物品中的案件,在计算毒品数量时,不应将其他物品计算入毒品的数量; 2.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毒品含量极少,确有大量掺假成分的,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尤其是毒品掺假后其数量才可达到判处死刑标准的案件,更应慎重量刑,对被告人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在计算毒品数量时,对于十分明确的同种类毒品一般不以纯度折算,但是如果毒品中由于同种的有毒成分因含量不同而可能分属不同种类的毒品时,则需要对毒品成分的含量高低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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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毒品含量极少,确有大量掺假成分的,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在计算毒品数量时,对于十分明确的同种类毒品一般不以纯度折算。
认定贩毒数量的方式包括: 1、以现场抓获的贩卖毒品交易的数量,包括已交易的毒品量以及贩卖人随身携带的毒品量认定; 2、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 3、毒品客观状态已不复存在或者无法查清的,按贩卖毒品交易双方均认可的数量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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