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期限内哪些期间不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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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下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2、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一审审理期限在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 3、不过,具体性质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类型的案件中一审审理期限有所不同。例如,在刑事案件中,一审审理期限一般是1个月,但情况特殊也允许适当延长一些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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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计入审理期限有: 1、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2、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3、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4、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5、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6、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时法院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7、公告、鉴定的期间,审理管辖权异议和管辖争议的期间。
延期审理的期限,是不会计入审理期限的。 延期审理,是指在遇有法定事由时,使人民法院已经确定的开庭期日或者正在进行的开庭审理无法继续进行,而顺延至另一个期日进行审理的制度。 延期审理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延期审理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后的审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民事诉讼中的延期审理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其解释如下:延期审理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况,致使人民法院不能在原定的日期对案件进行审理时,人民法院把已经开庭审理的案件,改到另一日期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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