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有哪些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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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充分权利:1有权用自己的语言进行诉讼;2、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法官、书记、鉴定人和翻译人员避免;3、有权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4、司法人员有权对侵犯自己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提出控告;5、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6、有权参加法庭审理,申请审判长向证人、鉴定人提问,或者经审判长许可直接提问;7、有权识别物证和书证;有权了解未出庭证人的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件,并提出意见;8、有权阅读法院审判笔录并请求补充和纠正;9、有权申请通知新证人出庭,取得新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10.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并在辩论结束后作出最终陈述;11、有权对地方各级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提出上诉;有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12、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反诉自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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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3、有权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 4、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自己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5、有权参加法庭审理,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者经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
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权利: 1、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3、有权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 4、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自己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5、有权参加法庭审理,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者经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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