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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过户年限应该如何表述

2024-12-15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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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5回复

专业分析:

一、离婚后房产证过户办理所需资料: 1. 离婚判决书:需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出,如初级法院判决需提供民事调解书或生效书,或需经区级以上公证处公证,如无公证则夫妻双方需亲自到现场办理析产登记或背后需注明财产分配情况。 2. 房地产证:如有共有证,需备齐。 3. 申请人身份证件: 4.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 5. 委托书: 在实践中,区分贷款未到期和按揭贷款已还清两种情况,所需证件不同: 1. 贷款未到期: - 凭生效后的《离婚协议》需公证或法院《仲裁判决》中有关房产归属的条款; - 《离婚证》; - 双方身份证; - 原房屋所有权或抵押权相关证明,即原按结贷款相关手续。 2. 按揭贷款已还清: - 房地产现有者持生效后的《离婚协议》需公证或法院《仲裁判决》、《离婚证》、《身份证》和原《房屋所有权证》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二、离婚后房产过户费用计算: 离婚房产过户只需收取变更登记手续费,不额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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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大小的认定 卫生部颁发的《医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事故过失行为在导致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二、判断标准 医疗过错是医方承担医疗责任的技心所在。认定医方过错时,应依据“医疗水准”,并结合对其过错有影响的其他因素,从而确定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合乎医疗水准。即是否有过错。文章还对患者承诺对医方过错的影响,尤其是患者承诺的构成条件进行了分析。 长期以来,医疗责任的认定一直是我国民法学界讨论的焦点,而医疗过错的存在与否又是认定医疗责任的关键。本文拟对认定医疗过错的判断标准、参考因素以及患者承诺对认定医方过错的影响等相关问题展开讨论,以求抛砖引玉。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具体医疗过错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基于新过失理论的合理性,该理论得到了广泛的确认。这就要求在讨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时,首先要对医疗行为所存在的特殊判断标准予以准确认识。

刘伟长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一、房屋买卖只公正不过户可以 二手房交易时选择房屋公证,而不直接过户的行为,通常是想少交营业税,还可能是因为房屋本身还没有办下房产证或有其他问题。一般希望做公证的多数是房屋中介、炒房者或房屋本身有问题的,如办不下房产证的人,他们为了让购房者安心,就进行房屋公证,但事实上,这种做法并不保险,对房屋交易也没有保障。 我国规定不动产权是登记注册制,没有产权证,就仍没有所有权。所以,做了房屋公证后,房子还是卖房者的。中介很可能在公证之后,撤销委托书或补办房产证。因此,建议购房者买二手房时还是直接过户比较保险,不要一味贪图便宜。办理房屋公证后,房屋产权仍处于不稳定状态,买房者承担着很大的风险。那么房屋买卖只公正不过户有什么风险呢? 二、房屋买卖只公正不过户有什么风险 第一种,为了想要逃避营业税,暂不过户。这样的房子虽然有了产权,看上去很保险,但仍存在着交易不成功的风险。由于房屋整体出于增值趋势,卖房者可能因房屋增值大而要求取消交易。虽然签订了合同,也进行了公证,但法院就此类纠纷判决时,不一定会判房子属于购房者。 第二种,房屋权利受到限制。比如,房屋产权所有人由于民事诉讼、刑事惩罚等,使房子被查封、抵押,卖方权利就不能全面行使。如果购房者购买了这样的房子,将承担很大风险,房子可能被没收、拍卖,购房者只能向卖房者要求返还本息。即便与卖房者进行了房屋交易公证,也属于无效。 第三种,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卖房。房屋共有人通常指房主的妻子或丈夫,购房者在买房时要房主与共有人都同意才行。 第四种,卖房者对房屋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比如一些单位分房后,房子就由职工一直居住,但是单位并没有将房子产权转给职工个人,此时居住者对房子只有使用的权利,而没有买卖的权利。这样的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公证处不予公证,即使公证了也不具法律效力。 第五种,联建房、小产权房拿不到产权证。购房者在购买这类房屋后,是无法取得合法房产证的,如不符合城市规划,政府可以对这类房屋进行无偿拆除,所有损失只能购房者自己承担。 第六种,产权证仍在办理的过渡类型房产。当房地产公司的相关手续不齐全时,开发商可能会推迟给买受人发放房产证,此时一手买房人面临拿不到房产证的风险。一手卖房人再卖出后,风险就转嫁给了二手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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