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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新规定

2022-09-21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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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9-21回复

专业分析: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给《供血浆证》:(一)健康检查、化验不合格的;(二)曾伪造明,持有2个以上《供血浆证》的;(三)已在其他单采血浆站登记为供血浆者的;(四)当地部门未能核实其身份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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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0月3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一)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 (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八)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九)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十)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十一)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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