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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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个案,房产分割协议通常作为家庭成员之间为分配家庭财产而签订的协议,协议是否具有效力,应考虑到该协议签订者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彼此之间是否存在受胁迫情况、是否剥夺其他应受保护者的权利、是否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标的是否为实际存在并确定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样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见,民法典允许夫妻双方对婚内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就分割财产进行的约定、达成的协议,在本质上是夫妻双方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就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一种财产契约。所以,只要是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一经成立,即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即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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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如下条件的财产分割规定在协议离婚中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1、双方已经依法登记结婚;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公序良俗; 4、双方均领取离婚证; 5、其他条件。
夫妻自愿签署的离婚协议,在夫妻办理完成离婚登记后生效,双方应当按照离婚协议处分财产。 夫妻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协议成立,成立并不代表离婚协议生效。 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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