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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质押债权能否在合法范围内进行转让?

2024-11-25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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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回复

专业分析:

拥有抵押权的汽车所涉及到的债权转让行为是合法的,这两者之间并未产生直接关联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方将其对特定财产(例如机动车辆等动产)的占有权进行转移,以此保证债务的偿还。一旦债权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事宜达成共识,那么此项协议便可正式生效,债权也随之转移至受让人手中。在此过程中,债务人并非债权转让合同的参与者,他们对于合同债权的转让表示同意与否,都不会对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及有效性产生任何影响。 即便未曾通知债务人,只要债权转让已在双方达成共识之后,受让人即可取代谢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受让人因获得债权而具备了提起诉讼的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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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如何使土地使用权转让合法和有效,应从土地使用权性质、用途、位置、转让年限及土地出让合同包括附属所记载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加以探讨。 第一,应实际了解土地使用权的性质。使用权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才能进入市场,即出售、交换和赠与。但也应了解属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还是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有批准权的省人民政府批准,并补交地价款。出让土地并非一定能够转让,未经开发的出让土地不得转让。出让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时应分清是否改变了转让方土地使用权性质。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除《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以及这类企业的用土地房产抵押后被依法处分的情形。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对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未弄清就进行转让。特别是土地使用权赠与和交换。如农村居民或原属农村居民现因某种原因弃农进城的,往往把自己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作为个人私有财产,随意出售或赠与他人。有的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与他人调换。这样都会给土地管理特别是集体土地的管理带来混乱。 第二,应了解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如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属工业用地,实际开发为商品房,那么该商品房不得出售,必须重新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再有受让人和转让人使用土地的用途不能擅自改变,因为不同用途的土地地价差别很大,可以是十倍以上,如工业用地每亩几十万元,综合用地可以通过竞标拍卖至每亩几百万元,而且绝大多数的土地已按城市建设规划或集镇规划确定了用途。一般不许改变。如有的单位或个人耍小聪明,明明实际用地为商业,但在转让时说是住宅用地,这样就可以少交几倍的出让金。这样土地资产就流入了单位和个人的腰包,国家和政府资产流失。 第三,应了解土地使用权的位置。影响土地价格的因素一般分为一般因素、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一般因素只是决定土地价格的基础,而区域因素对土地的价格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主要是指土地所处地区的繁华程度、交通条件、基础和公共设施条件、环境质量等等,不同位置的土地价格可以相差几倍到几十倍。因此,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根据不同的位置确定不同的土地出让金,这样才能充分显示土地的价值。 第四,应了解原土地出让合同及其附属记载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要注意带限制性、制约性的内容。因为即使最后的土地受让人是否愿意或有无约定,原土地出让合同及其附件所载原土地受让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土地经过多次转让后仍完完全全地转移其最后的受让人。《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因此,最后的土地受让人应了解原土地出让合同中及其附件记载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应了解土地的建设规划和设计的要点。包括土地的用途、建筑密度、容积率及公共配套设施的要求。因为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各地块的用地功能、建筑密度、容积率及公共配套设施的要求有所不同而且是确定的,不能随便改动。不同标准的建设规划和设计要点决定了土地的利用率、开发建设成本及利润的大小。因此,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受让人应当综合考虑和评估上述因素,才能衡量土地价格高低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成本风险和投资回报。 第六,应了解土地的转让年限。《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因此,受让人应当明确转让人原出让土地的使用年限,不能以土地法规定的最高年限来确定给其受让人,如果原出让合同的年限已届满,则应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根据实际土地使用情况确定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因为土地使用年限不同、土地的价格亦不同。土地总收益是房屋收益和土地纯收益的综合:房屋使用年限愈长、年折旧就愈大,这样土地价格相对较低。 第七,应弄清土地使用权是否有禁止性和限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了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因国家的公共建设需要或进行旧城改造时对原土地使用者的使用权证书,政府应及时将其收回,以防已被政府收回的土地,而原土地使用者仍持其原土地使用权证书作为土地拥有者的合法凭证进行转让。对于有共有使用权,在办理土地转让变更登记过程中,土管人员应深入现场调查,征得共有权人的同意并出具书面证件,不能随意给其办理转让手续。 土地使用权转让在了解以上几个问题的同时,还应当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并签字盖章确认后,只能说明转让行为的完成。而转让协议或合同经有权机关审查符合转让条件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只是说明转让行为生效。只有转让双方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才说明转让的财产的权利已经发生转移并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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