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女性生理期间用人单位有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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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在女性特殊生理期间给予特殊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以下工作:冷水作业分级标准规定的第二、三、四级冷水作业;低温作业分级标准规定的二级、三级、四级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高空作业分级标准规定的第三、四级高空作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四条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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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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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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