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仲裁裁决效力的案件审理程序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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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理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审理;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审理。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审理。申请人向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仍不变更申请的,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后,被申请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申请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及住所;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2)仲裁协议的内容; (3)具体的请求和理由。 当事人提交的外文申请书、仲裁协议及其他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3、审理方式及期限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理方式,在仲裁法中没有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中,仅明确由审理法官组成合议庭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一般诉讼程序中的开庭审理、法庭辩论程序也都不在适用。法院审查的期限为2个月,从法院受理之日起计算。 4、本案裁定为终结裁定 本案裁定是指法院对确认仲裁裁决效力案件实体问题的裁定。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对本案问题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申请复议、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对于本案裁定不寄予司法救济的权利,主要是基于案件终结的效率考量。至于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属于本案裁定,是对程序性事项的裁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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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原则: 一、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的原则。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付仲裁的纠纷解决协议,反映了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和争议裁判者的选择,是当事人意愿的载体。它的最大功能在于反映当事人的仲裁意愿,即表明双方当事人将纠纷交付仲裁解决的共同意愿。无论从仲裁理论的角度,还是从仲裁实践的角度看,当事人的意愿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充分尊重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所反映出的仲裁意愿是仲裁协议效力认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仲裁管辖权优先原则。
我国仲裁机构是有权确认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的,其符合我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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