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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条件

2021-10-26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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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6回复

专业分析:

征地补偿配置手续:1、制定征地补偿配置方案的手续: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地公告方法》的规定,制定征地补偿配置方案应履行补偿配置方案的程序。批准补偿配置方案的程序和实施补偿配置方案的程序:1、制定补偿配置方案。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拟订详细方案,并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随后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2、批准征地补偿配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公告后的土地补偿.配置方案,关注和充分考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后,批准,批准后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申报。3、实施征地补偿配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批准后的土地补偿.配置方案组织实施。在方案公告之日的3个月内向收的公司和个人支付相关费用。未按规定缴费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二.拆迁人制定.批准.发表拆迁实施方案的程序:拆迁人对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居住人口、地理环境和被拆迁人的经济条件等进行调查验证,全面把握具体情况,分析拆迁工作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和趋势,认真研究可行的拆迁工作方法征地拆迁的实施方案需要报区县建委批准。拆迁实施方案应在区县建设委员会发布拆迁公告前(包括拆迁公告发布日)发布。发表期限在10天以上。政府征地拆迁需要有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如果没有,地方政府就是违法的。在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文件的情形下,政府的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征地补偿是否及时.足额的发放到失地失房农民手中,是否按照“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进行征地拆迁活动,如若没有,都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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