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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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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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指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时间。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同时,对于“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又有其他规定。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特别注意: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根据法律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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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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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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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确认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的当日。法律规定,纳税人应自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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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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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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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使用税缴纳时间规定,具体如下: 1、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以土地使用证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分期缴纳,每年缴纳一次; 2、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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