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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在哪举报,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2024-10-05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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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5回复

专业分析:

专业分析: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业务工作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督与指导;市(含地、州,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对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并报告工作,业务工作接受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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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长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一、混淆行为的处理 1、经营者利用相关法律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依照商标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做处罚; 2、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视情节的轻重处以违法所得的2倍-3倍的罚款; 二、公用或者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竞争行为的处理 企业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规定他人购买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可根据情节的严重性处以5-20万元的罚款。 三、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 政府的所属部门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是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政党流通的,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四、商业贿赂的行为处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有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处以1-2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财产。 五、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理 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途径,商品做让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的严重性处1-20万元的罚款。 2、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广告法相关法律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连带责任。广告法相关法律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负担民事责任。 六、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理 1、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可根据情节的严重性处以1-20万元的罚款。 七、低价倾销行为的处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实施了不正当倾销行为时,受害的其他经营者可以依法要求行为人承担损害的赔偿。 八、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的处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律责任。受到搭售行为侵害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只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损失。 九、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处理 经营者违反法律相关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根据情节的严重性处以1-10万元的罚款。 十、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处理 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消除影响、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十一、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的处理 投标者串通投标商抬高标价或者是压低标价,排挤竞争对手使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严重性处以1-20万元的罚款。

吴莉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为了防止招标投标过程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保护和鼓励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对招标投标行为作出明确规范:“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据此规定,“串通投标”属于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所谓“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或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共同排挤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由于串通投标的主体不同,其表现形式也不完全相同。国家工商局从实践中总结出几种表现: 一是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主要表现为:1.投标人之间的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虽然不一致抬高或压低标价,但彼此之间的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3.投标人之间就标价以外的其他事项进行串通。 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相互勾结,造成内定中标,使招标投标流于形式,主要表现为:1.招标人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投标人标书,并通过给尚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2.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澄清事项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人中标。3.招标人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4.投标人与招标人私下商定,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以额外补偿。5.招标人向某投标人泄露其招标底价。6.在招标过程中出现的其他营私舞弊的行为。 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7条规定了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即:“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级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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