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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所面临的法律责任

2025-02-06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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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5-02-06回复

专业分析:

1. 普通合伙企业的每个合伙人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他们对自己的合伙企业债务负有无限的责任。个人合伙的无限连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随合伙债务的产生而产生,随其消灭而消灭。合伙人仅就其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一种对外责任。在合伙内部,仍然按照投资比例或协议约定确定债务的承担。因此,如果一个合伙人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对外承担了债务,有权就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这种连带责任不以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为转移。 2. 新加入的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其加入之前合伙已经存在但尚未清偿的债务,新合伙人应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新合伙人退出合伙,他们应对退出前原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新加入的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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