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该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我也有类似问题!点击提问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如果行人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对该行人的处罚为,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的精确内容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危险责任原则。之所以坚持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020.11.03 1,121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有哪些内容
道路交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2020.04.25 767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是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2020.01.13 3,312
-
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公路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国省干线公路(包括桥涵)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标线、护栏等)的设置、维护和管理;(二)负责公路事故多发和安全隐患路段的排查整治工作;(三)做好公路的应急保畅工
2022-09-17 15,340 -
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除按规定对发生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告诫”,对政府及有关部门主管领导进行“约谈”外,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2022-09-15 15,340 -
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内容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健全交通安全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二)建全本单位自有、租借车辆和员工私家车档案;(三)每月至少组织一
2022-09-15 15,340 -
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健全交通安全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二)建全本单位自有、租借车辆和员工私家车档案;(三)每月至少组织一
2022-09-16 15,340
-
00:56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怎么处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随意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并且违反临时停车规定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进行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然在现场但是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5,856 2022.04.17 -
01:15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释义如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
24,770 2022.04.17 -
01:04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是构建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重要要求,是转变安全生产管理方式,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是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重特大事
3,563 202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