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细则是什么
该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我也有类似问题!点击提问
发布单位:常政发[2004]183号 发布日期:2004年08月25日生效日期:2004年10月01日 常州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征用土地的房屋拆迁管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全市各项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安置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拆迁),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能源和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征地拆迁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地拆迁的主管部门,对本市征地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建设、房管、劳动、物价、财政、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征地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征地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征地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的实施。 第五条征地拆迁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和村镇建设,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第二章征地拆迁管理 第六条征地拆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市、辖市人民政府发布征用土地公告;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三)征地拆迁人与被征地拆迁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四)征地拆迁人按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 (五)征地拆迁人实施房屋拆除。 第七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辖市人民政府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征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查核定。被征地拆迁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八条市、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拆迁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拆迁人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拆迁的位置、地类、面积、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安置办法; (六)拆迁范围、搬迁期限、安置方式; (七)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市、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征地拆迁人组织实施。 第九条征地拆迁范围确定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被征地拆迁所在地房管、规划、建设、工商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相关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四)房屋转让、抵押、出租;(五)以拆迁房屋为注册地址的工商营业执照。 在暂停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停办的各项活动。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征地拆迁人和被征地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地点、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一条被征地拆迁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辖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市、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征地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征地拆迁中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房屋用途: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权属证书上未标明用途的,以权属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房手续规定的用途为准。 房屋面积: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有权部门确认的实测面积为准,但对违法违章搭建的面积不予确认。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征地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征地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住宅房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五条拆迁住宅房,采用统一安置、统一复建、自拆自建等形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货币安置方式。采用何种方式补偿安置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实际情况确定。市区及金城镇、溧城镇原则上采用统一安置方式安置。 统一安置房、统一复建房建设应依法向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自拆自建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宅基地管理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房屋拆迁根据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重置成新价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征地房屋拆迁重置价格标准,房屋结构、使用年限、年折旧率对照表和房屋成新评定对照表,进行评估后确定(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十七条采用统一安置方式的,其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房屋建筑面积×110%. 采用统一复建、自拆自建方式的,其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房屋建筑面积×100%. 第十八条征地房屋拆迁安置的对象为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拥有合法房产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被征地拆迁人及其家庭成员。 被征地拆迁人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员,可列入安置对象: (一)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义务兵军人;(二)原有常住户口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 (三)原有常住户口,正在劳教或服刑的人员;(四)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前出生、婚嫁落户的人员;(五)按有关政策规定应列入拆迁安置的其他人员。 被征地拆迁人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员,不列入安置对象: (一)租住、借住征地拆迁范围内房屋的;(二)因入托、入学等原因,户口报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空挂户”;(三)按有关政策规定不属于征地拆迁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九条实行统一安置的,安置建筑面积为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安置户型根据安置面积与安置房具体户型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原则确定。 拆迁房屋的原面积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的,原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建安价结算;安置面积超过原面积,但不超过人均4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的成本价结算;安置面积超过原面积又超过人均4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拆迁房屋的原面积超过人均40平方米的,按人均40平方米安置,按安置房的建安价结算;由于安置房房型原因造成安置房面积超过人均40平方米,但不超过被拆迁房屋原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的成本价结算;由于被征地拆迁人原因要求增加的安置面积,增加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被拆除房屋面积大于统一安置房或统一复建房面积的部分以及拆除房屋后不需要安置的,具体补偿标准由辖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规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统一安置房、统一复建房的建安价、成本价见本办法附件三。 第二十条擅自将住宅房改为非住宅房的,或者将住宅房出租(借)给他人作非住宅房使用的,拆迁时仍按住宅房处理。 拆除出租(借)的住宅房,征地拆迁人对租(借)用人不予补偿安置。 第二十一条拆除住宅房,征地拆迁人以现房安置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安置房为期房的,被征地拆迁人自行解决住处的,征地拆迁人应当支付在过渡期限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地拆迁人使用征地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征地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地拆迁过渡期限从被征地拆迁人搬家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自拆自建、统一复建的过渡期限为12个月;统一安置的过渡期限,不超过18个月。因征地拆迁人责任超过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将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1倍。 第二十二条拆除房屋阁楼的补偿,按阁楼高度分别折算成建筑面积(前后包檐不等高的,取平均值)计算: 高度在1米以下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25%计算; 高度在1米至1.49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50%计算; 高度在1.5米至1.79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75%计算; 高度在1.8米至2.19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90%计算; 高度在2.2米以上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100%计算。 临时阁楼、浮阁及征地调查后搭建的阁楼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电话、有线电视、空调机、燃气移位费等,具体标准附后(附件四)。搬迁奖励费由辖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征地拆迁涉及房屋附属设施(包括装修)补偿的,根据征地补偿调查登记中实际登记的情况,按照征地拆迁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标准附后(附件五)。 第四章非住宅房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五条拆迁学校、幼儿园、乡镇卫生院(所)、敬老院、文化站等公益性房屋的,征地拆迁人按拆一还一的原则给予复建安置;不需要复建安置的,按被拆除房屋原面积的重置价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拆除企业生产用房和企业非生产用房后需要复建的,按被拆除房屋原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不需要复建的,按被拆除房屋面积的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拆除企业生产用房不需要搬迁的,不予补偿其设备搬迁费;需要搬迁的,对设备的拆除、安装、搬迁费用由所辖市(区)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 拆除企业生产用房致使企业停工停产的,其停工补偿费按实际停工停产需待业的职工人数计算,以该企业前1年的人均月工资给予补偿(仅含工资、社会保险费),但不得少于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补偿期限按实际停工停产时间为准,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在实施征地拆迁前已停工停产的,不予补偿。被拆迁企业职工是农业人口,征地时已得到安置补助费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除营业用房,属经有权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未到期的,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的50%给予补偿;属永久性合法建筑的,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的200%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拆迁非住宅房复建安置的,必须经城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被征地拆迁人按有关规定自行复建。 第五章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二十九条征用土地时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本办法附件六的标准予以补偿。 本办法附件六未列的地上附着物补偿项目,应当按照重置成新的原则,由征地拆迁人与被征地拆迁人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按评估机构的评估价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告形式通知坟主限期迁移。逾期未迁移的,视为无主坟,由用地单位深埋处理。 第三十一条自征地调查进场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突击建设、栽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征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产权归属支付给合法产权所有人。产权不明的,由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结算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被征地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故意弄虚作假、以欺诈手段获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款的,予以追回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被征地拆迁人辱骂、殴打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妨碍、阻挠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负责实施征地拆迁的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有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涉及房屋拆迁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各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及已发布征地拆迁公告,尚未完成征地拆迁的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按原规定执行。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新公务员法分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8章,共107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法律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拆迁补偿标准明细实施细则
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予以认定、处理。处理后确认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
2021.01.14 346 -
收养法实施细则
我国《收养法实施细则》主要由以下五个部分内容组成: 1、总则的论述; 2、有关收养关系的成立的论述; 3、有关收养的效力的论述; 4、有关收养关系的解除的论述; 5、附则的论述。 这一部法律的设立旨在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
2022.04.12 1,409 -
环保法实施细则
环保法实施细则包括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是以环保法为基础制定的法律。
2020.09.09 329
-
民法典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
2021-06-05 15,340 -
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实施内容是怎样的
首次确定了“足额”的标准。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2021-08-13 15,340 -
2018年1月1日起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实施
航空销售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未及时通告旅客航班动态信息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
2022-09-10 15,340 -
2018年1月1日起民法典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除吗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加入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很好地体现了现代信息社会的需要。《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
2021-04-01 15,340
-
01:01
个人破产法2021年3月1日实施吗
目前,我国有关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法规是指,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因此,并不存在个人破产法这一种说法。同时,根据深圳市的政策规定,《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换句话
1,738 2022.04.17 -
01:37
安全法是哪年哪月实施的
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共经历三次修正,分别为: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对其作出修正;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7,154 2022.04.17 -
01:14
个人破产法2021年3月1日全国实行吗
并不存在个人破产法这一部法律,现行有关个人破产制度最新颁布的地方法规是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该条例即将在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具体由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0年8月26日通过并对外公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
11,592 202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