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债务有一方不认同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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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就该问题协议不成,可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相关证据,让法院对夫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进行合理合法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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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当事人对离婚的债务有异议的,并且对该问题没有约定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相关的证据,使法院能够合理、合法地分配夫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债权人以个人名义对夫妻其中一方债务主张权利的,要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第一步,确认对外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存在;第二步,确认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笔债务只有经得起这两步检验,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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