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房屋担保借款能否享有抵押,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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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房屋担保借款的,进行了抵押登记后就享有抵押权,以房屋作抵押担保的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在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对该抵押房屋进行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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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房屋担保借款的,进行了抵押登记后就享有抵押权,以房屋作抵押担保的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在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对该抵押房屋进行优先受偿。
如果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当事人享有抵押权,可以就房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是不享有抵押权的,但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 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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