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能告劳动仲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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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劳动仲裁期限为一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等。;(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而产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和履行聘用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和履行聘用合同而产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第二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本规则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争议,在申请仲裁的期限内适用《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限制;但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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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纠纷的劳动仲裁期限是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一年内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财局不服的,还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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