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房屋能否再次进行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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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住权房屋能否进行租赁? 当事人可以在居住权合同中约定是否可以将房屋进行租赁。如果没有约定,一般情况下,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能进行租赁。这是因为居住权不得转让或继承。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时,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或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可以另有约定。 二、设立居住权的方式有哪些? 1. 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居住权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共同申请登记。 2. 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包括遗嘱继承和遗赠。以遗嘱继承获得居住权的,应以遗嘱有效为前提。以遗赠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如果受遗赠人未及时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或未完成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义务,可能会丧失权利。 三、居住权能否保障终生居住? 可以。居住权的期间可以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可以为其设定一个固定的期限,也可以设定为终生。但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期间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即告消灭。 此外,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子原则上不得出租,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另外,居住权规定在民法典物权编的用益物权之章,也就是说居住权人对标的房屋享有物权效力,而租赁是债权关系,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因此,承租人无权干涉居住权人行使权利。 四、居住权是否可以随时取消? 不可以。居住权消灭的情形有两种:居住权期限届满和居住权人死亡。除此之外,不可以随时取消居住权。居住权消灭时,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五、如何办理居住权登记? 1. 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应由居住权人和不动产所有权人共同申请,提交居住权合同。 2.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可以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提交生效遗嘱、遗嘱人死亡证明等材料。 3.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或确认居住权的,可以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4. 除居住权人单方申请的情形外,房屋共有的,还应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属于房改房的,还应经原房改房购房人夫妻双方共同申请。 5. 已抵押的不动产上设立居住权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办理居住权登记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五、如何办理居住权登记? 1、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应当由居住权人和不动产所有权人共同申请,提交居住权合同。 2、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可以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提交生效遗嘱、遗嘱人死亡证明等材料。 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或者确认居住权的,可以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4、除居住权人单方申请的情形外,房屋共有的,还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属于房改房的,还应当经原房改房购房人夫妻双方共同申请。 5、已抵押的不动产上设立居住权的,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办理居住权登记的证明材料。 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是否有权再租赁?首先要看是否有约定,若约定可以出租,那自然就能出租给他人,否则一般是不能出租的。这也是为了保障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居住权的消失,也只能基于两种情形,一种是居住权到期,一种是居住权人死亡。若你对此还有疑问的,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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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租赁原房屋。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已抵押房屋可以租赁,租赁合同有效。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已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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