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受工伤后,其中一部分医药费用由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支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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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受工伤后将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支付然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依照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等进行报销。这样在实际操作中就会面临一个问题:在治疗中会有一部分医药费用不在目录之内工伤保险对这部分是不予报销的。这笔不能报销的医药费该由劳动者一方来承担。理由如下:(1)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的主要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它明确了用人单位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通过建立工伤保险基金来降低用人单位的运营风险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一定的保障用用。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后就由工伤保险基金来为用人单位分担一部分风险其中治疗工伤所需的医药费用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的。(2)关于工伤待遇(或称为工伤赔偿)适用的是“无过错补偿原则”。由于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并不是过错因此在适用这一原则时对赔偿责任方的义务有着严格的限制即凡是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赔偿责任方就没有赔偿义务。《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需承担报销剩余的医药费用这一义务。劳动者如果主张由用人单位来承担是缺少相关法律依据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就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的诉求。(3)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由被治疗者承担符合医保等社会保障制度和商业保险制度的常规。由于我国的医疗体制并不健全医生和医院的道德水准不高而同类的药品和诊疗服务价格却相差很大因此必须对病人治疗过程中的各项花费进行严格控制这就是建立药品目录等的主要原因。而如果不对报销项目进行控制那么大部分受伤者和家属都会要求用高价药做高价诊疗因为大家都相信价高的就是好的。而要求劳动者来承担后剩余的医疗费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规范治疗过程减少医疗浪费使有限的保险基金能派上更多的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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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工伤,用人单位需支付费用: 1、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和护理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2、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在约定应发工资之日向劳动者发放工资,不得有拖欠或者克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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