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不能逾规 四项规定需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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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日前分别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公司股份质押登记和转让过户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质押登记须知》规定,在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时,除必须备齐相关资料外,还要视被质押的股权性质,提供相关的函件或证明。如,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含5%)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出质时,需提交上市公司出具的公司董事会已获知该事项的函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协议转让过户须知》要求,发起人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须成立三年(含三年)以上,出具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商企业(含三资企业)受让上市公司境内国有股,受让方还须出具国家经贸委的核准文件及付款凭证;转让股数占总股本5%以下,须提供对《股权协议转让申请书》、《转让协议书》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公证的公证书;股权变动达5%以上或持有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流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的总额的5%以上,须提供在指定报纸上进行信息披露的公告原件; 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该公司股份的,应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或出具中国证监会豁免发出收购要约的批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国有股权协议转让过户须知》要求,按中国证监会最近通知,目前上市公司非国有股协议转让,只限于转让股数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含5%),且仅限于法人之间"一对一"转让,不得将股份拆散,不得通过公开拍卖(司法拍卖除外)或者其他公开征集受让人的形式进行。 《外商受让深交所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过户须知》要求,发起人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须成立三年(含三年)以上,出具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股权变动达5%以上或持有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流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的总额的5%以上,须提供在指定报纸上进行信息披露的公告原件;外商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的,还需提供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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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主要有以下规定: 1、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2、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3、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一、各级领导干部坚决做到 1.不以任何形式为案件说情打招呼、打听案情; 2.不以任何形式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3.不以任何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 二、全体政法干警坚决做到 1.不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任何环节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2.不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 3.不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4.不得以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为名义,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 5.不做违反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6.不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传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 7.不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8.不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信息; 9.不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不得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10.不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11.不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12.不泄露公安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警务秘密; 13.不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14.不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15.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坚决予以拒绝; 16.对不以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依照程序办理; 17.全面、如实记录过问案件的情况,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18.严禁其他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 三、广大人民群众请做到 1.不要请求帮忙打探案情,请求通风报信、转递材料、泄露办案工作秘密; 2.不要打招呼干涉案情,请托说情,插手具体案件; 3.不要以家庭聚会,朋友聚餐的名义受人委托请客吃饭; 4.不要请托领导干部、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过问案件、打听案情,干预执法司法活动; 5.不要请求违规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厉害关系人; 6.坚决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始终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三个规定”是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恪守法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不徇私情、维护正义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司法生态,为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建设平安亚东而不懈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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