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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腐败案件的特点是什么,当前腐败案件的危害和危害

2022-02-08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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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8回复

专业分析:

一、当前腐败案件的特点(一)腐败的主体呈多元化、家族化。多元化突出表现在:“公贿”现象(公对公贿赂)、集体截留、私分公款、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集体以权谋私。此类案件一般涉及人员众多,权位重大,呈金字塔式纵向发展,横向蔓延,作案主体职位高,党政一把手腐败案件增多;垂直系统的领导干部腐败增多。家族化突出表现在:主要是一些领导干部表面上清正廉洁,暗地里却唆使、纵容、默许自己的亲属大肆收受贿赂,或者由亲属开公司、办实体,自己隐居幕后操纵,利用手中权力(影响力)为其牟取暴利。(二)腐败的领域呈多样化、复杂化。党政机关仍是重灾区,但其他领域呈蔓延之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中涉案人员比例不低。从涉嫌的罪名看,涉嫌受贿的公职人员最多,随后分别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突出表现在:公权部门的公款消费、公产创收、接受“奉供”和乱收费等行为;商业领域的商业贿赂,在项目审批中的明码回扣、串通投标等,形成商业运作的“潜规则”;性贿赂呈上升趋势,“权色交易”和“权钱交易”并驾齐驱。据有关统计披露,近年来在被查处的贪官中95%的人都有“情妇”;在企业改制中利用企业改制、重组,侵吞、窃取、私分、转移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在教育领域,挪用教育经费、高考舞弊、冒名顶替上大学、买卖文凭等;在医疗卫生领域,药价回扣、收受红包,造成群众就医难、看病难,医患关系紧张;组织人事方面,招工招干、职称聘任、参军、调动、分配、安置、提拔等环节,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纪违法现象;截留、挪用、私分、国家各种专项资金的情况比较普遍。(三)腐败的方式呈“合理化”、“合法化”。腐败对象在实施违纪违法行为时总是借助冠冕堂皇的理由,打着合理合法的借口,使人很难明辨是非。搞地方保护,理由是保护投资环境;搞“一言堂”,理由是民主集中制等等。这些颠倒谬论,混淆是非黑白的不正常现象,正是那些腐败分子运用荒谬理论武装的结果,很有迷惑性。违纪违法人员主观方面的自我保护功能不断增强,违纪违法前他们打着“公平”、“合法”的旗号执行职务,理所当然的不易受到阻碍;违纪违法过程中他们实施的是以权谋利、将公权暗化为私权,可以骗取领导和同事的支持;违纪违法后他们往往利用职权地位所形成的影响,公开或秘密地对抗执纪执法部门的调查,利用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进行开脱罪责,千方百计地掩饰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四)腐败手段呈隐蔽化、智能化。腐败主体一般文化水平较高、阅历较为丰富,有的还熟悉电子信息技术,对自己职务范围的情况熟悉,深知本行业管理体制和机制中的漏洞,以权谋私的行为方式越来越隐蔽,规避法纪的手段越来越狡猾。作案方式由利令智昏、不计后果的“冲动”型,转变为处心积虑、预谋在先的“智能”型。(五)腐败形势呈“两个易发多发”。从我省和我市的情况看,突出表现为“两个易发多发”:一个是,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仍然易发多发;另一个是,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仍然易发多发,尤其是征地拆迁、集体“三资”、惠农补贴、城乡低保资金发放等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比较突出。观点自白银市纪委副书记杨天进的《当前腐败案件易发多发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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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以集体的名义侵吞、盗取、截留国家财产,作为集体的账外经费,或者私分给个人。一般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大”集体腐败,即腐败主体是整个单位,学术界通常也称之为单位腐败,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往往可能是半公开的;另一种是“小”集体腐败,即腐败主体是单位中勾结在一起的部分官员。腐败集体化已经成为我国当前腐败的一个不良发展趋势,也是许多腐败现象的一个重要共同特征,具有组织性、预谋性、复杂性的特点。集体腐败比个人腐败具有更大的破坏性,会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腐蚀更多的党政官员,更重要的是会产生更严重的政治腐蚀性。应充分警惕集体腐败这种危险的发展趋势。

章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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