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应该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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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那么侵权人的责任可以被减轻。 2. 如果损害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那么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 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那么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4. 如果因为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那么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法律有相关规定,那么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5. 如果因为正当防卫造成损害,那么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正当防卫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那么正当防卫人需要承担适当的责任。 6. 如果因为紧急避险造成损害,那么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那么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但是,如果紧急避险措施不正确或者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那么紧急避险人需要承担适当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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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办理。 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发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1、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的批评和建议,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的申诉、控告或检举行为等。即使该公民反映的情况不完全真实,或者仅是一种怀疑,也是正当行使权利。但如果出于诬告陷害目的,四处诽谤,擅自向外传播,则另当别论。 2、各级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即使其在会议上的陈述会损害某人的名誉,也不能构成侵害名誉权。但这些被侵害人必须是议政范围所涉及的对象。 3、有关党政部门依据职权对自己管理的干部、职工依据一定的事实作出涉及个人品德的评价。即使评价有不当之处,也不能认为是侵害名誉权。如果超出职权范围,恶意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言论,也可构成侵权。 4、履行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如父母对子女的教导,教师对学生的品行作出的评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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