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扣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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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 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 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需要分2年抵扣的不动产范围: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试点实施后取得的不动产。 1.取得,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2.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试点实施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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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 (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 (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废止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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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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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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