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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著作权海关保护

2021-11-15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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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5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应当是与进出口货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和专利权。具体来说,包括以下范围:(1)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批准注册的商标;(2)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并延伸至中国的国际注册商标;(3)国家知识产权局(包括原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发明、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4)《保护文艺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组织拥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此外,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中国海关还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中国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分为依申请保护和依职权保护两种模式:依申请保护是指知识产权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时,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向海关申请采取保护措施,由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由于海关不调查申请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知识产权人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纠纷,因此申请保护也被称为海关对知识产权的被动保护模式。依职权保护是指海关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时,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主动暂停货物通关程序,通知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并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措施。由于海关依职权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属于主动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海关有权调查货物侵权情况,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处罚,因此依职权保护也被称为海关知识产权的主动保护模式。知识产权人在向海关申请职权保护措施前,应当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向海关总署备案其知识产权等相关情况。受理知识产权备案申请的部门是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知识产权保护处。

法律依据: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的、第十二、第十三条、十四条、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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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1、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2、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 3、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著作权海关保护内容: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2)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并延伸至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 (3)国家知识产权局(包括原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 (4)《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者组织拥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此外,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世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我国海关也对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实施保护。中国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划分为“依申请保护”和“依职权保护”两种模式:依申请保护,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时,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 二、十三和十四条的规定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由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扣留的措施。由于海关对依申请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不进行调查,知识产权权利人需要就有关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依申请保护也被称作海关对知识产权的“被动保护”模式。依职权保护,是指海关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嫌疑时,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主动中止货物的通关程序并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并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扣留的措施。由于海关依职权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属于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而且海关还有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和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罚,所以依职权保护也被称作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主动保护”模式。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申请采取依职权保护措施前,应当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及其他有关情况向海关总署进行备案。受理知识产权备案申请的部门是: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知识产权保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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