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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2022-11-14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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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14回复

专业分析:

无权处分的成立条件包括: 1、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 2、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标的物没有处分权。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 一、 三、四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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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 2、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标的物没有处分权。需要提醒的是,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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