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设定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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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产权的设置以登记为准。我国实行房地产统一登记制度,取得和变更房地产所有权以房地产物权登记为标志,房地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登记生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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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设立、变更或消灭不动产物权,原则上都要登记,不登记不承认其物权,也不承认物权的任何变动。
不动产物权的设定有: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2、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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