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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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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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在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情形下。若是对方不赔偿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是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在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情形下。若是对方不赔偿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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