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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派遣合同的含义及理解方式

2025-01-15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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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0〕6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作为一名民事审判的法官,要公正确理解和审理这一新型案件,必须对劳动力派遣合同进行正确的解释。 劳动力派遣合同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以及一般的民商合同存在明显区别。它具有以下劳动法律特征:一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劳动者与接受单位不存在合同关系,尽管劳动力派遣合同内容涉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但劳动者不是劳动力派遣合同的主体;二是劳动力派遣涉及派遣单位、接受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之间的关系,不适用民商领域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三是劳动力派遣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履行合同过程中有可能因接受单位的过错使劳动者的利益受到损害,需要法律特别的保护。 在审判实践中,一些纠纷案件,如不按时向派遣单位支付劳务费、派遣单位不能按时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和福利,以及接受单位直接指挥劳动者加班等,导致劳动者在劳动中遭受人身伤害等,近几年呈上升、多发的趋势。为了妥善化解劳务纠纷,促进和谐的劳务,已成为审判机关关注的新课题。 根据《解释二》第10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之所以把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列为共同被告,有以下几点理由:首先,在派遣劳动过程中,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与劳动过程有直接相关的义务由接受单位履行,其他义务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履行。虽然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力派遣合同的约定,履行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的义务,但经常出现劳动力派遣合同的约定不明,一旦发生损害劳动者权益问题,双方相推诿的情况;其次,是劳动者权益可能在被派遣的工作岗位上受到损害,出现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最后,是把对劳动者负有共同责任的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列为共同被告,便于劳动者行使诉权,也便于法院及时查明案情,尽快了解纠纷,减轻劳动者的诉累,方便当事人的诉讼,节约审判资源。 如果劳动者因工伤事故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提出诉求,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而如果劳动者因工伤事故赔偿提出诉求,则按国务院颁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0〕14《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力派遣合同纠纷案不属于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受案范围,所以人民法院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0〕6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直接受理,并依据《工伤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确定赔偿范围和标准。如果劳动者因人身损害赔偿提出诉求,则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0〕20号《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直接受理,并按第十七条至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劳动者请求事项,确定赔偿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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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派遣具有以下特点: (一)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劳动者与接受单位不存在合同关系。虽然劳动力派遣合同内容涉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但劳动者不是劳动力派遣合同的主体; (二)劳动力派遣涉及派遣单位、接受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之间关系,不适用民商领域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 (三)劳动力派遣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履行合同过程中有可能因接受单位的过错使劳动者的利益受到损害,需要法律特别保护。 目前,我国劳动力派遣存在“逆向派遣”的情形。“逆向派遣”是一种形象说法,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它是指劳动者已经有了工作,用人单位却偏偏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找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力派遣合同,劳动者以派遣员工的名义从事劳动。在此情况下,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通过签订劳动力派遣合同,将责任转嫁给派遣单位,变成与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的第三方。实际上,这是一种借用劳动力派遣名义、逃避法律责任的“逆向派遣”,或叫“反向劳务派遣”,其实就是假派遣。劳动者本来就是实际用人单位招聘的,本应依照我国劳动法的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结果却人为地把劳动关系扭曲为劳动力派遣关系。“逆向派遣”往往导致派遣劳动者与接受单位职工相比同工不同酬,不能享受正常的福利待遇,无法缴纳社会保险,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责任划分不明确、不利于劳动者的保护等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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