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52条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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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当事人有权通过互相协商,达成解决争议的和解协议,以终结诉讼。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代理权,以当事人名义代为实施或接受诉讼行为,从而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诉讼参加人。
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280元,二类地区2070元,三类地区184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2元,二类地区20元,三类地区18元。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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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52条内容
合同法已经失效,原合同法52条的内容是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以及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等。
2021.02.08 719 -
合同法第52条的内容是什么
《合同法》失效后,原第52条的内容现规定在《民法典》第六章的第三节,其主要内容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等无效。
2021.02.27 588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内容介绍
本条法条讲的内容是有关取保候审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险的话,那么该犯罪嫌疑人是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
2020.08.20 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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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6条的介绍
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经营企业以及利用贷款、集资建成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从事高速公路投资建设以及收费、经营、养护、清障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022-09-14 15,340 -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52条什么内容?
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价格不得明显高于本地区同类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高速公路服务区所在地工商、价格、环保、卫生、食品药品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服务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2022-09-26 15,340 -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52条有什么内容
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价格不得明显高于本地区同类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高速公路服务区所在地工商、价格、环保、卫生、食品药品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服务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2022-09-29 15,340 -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52条内容是些什么?
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价格不得明显高于本地区同类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高速公路服务区所在地工商、价格、环保、卫生、食品药品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服务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2022-09-24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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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产假多少天
江苏省的产假为128天,其中包括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若是属于难产情形的,女职工可以享受143天的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
8,161 2022.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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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保缴费基数
江苏省社保缴费基数为,江苏省基本医保和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为19335元每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368元每月。 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通常是按当地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的。 通常,单位会根据职工的基本工资确定社保缴费基
9,374 2022.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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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超时一般是指,车辆在高速公路网内超过24小时,同一条高速线路超过12小时,需要缴纳超时费。高速超时需要补缴期间的全部费用,高速公路网内超过24小时的,需要征收超时费。一般高速公路出现超时的情况,都是在服务区休息的时间太长,导致在服务区休
16,767 2022.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