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出资义务能享受股东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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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的。股东应当向公司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该出资是股东取得股东权利的对价,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就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时,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议决议限制股东权利。 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东权利时,由于修改章程一般需要普通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这能够使公司在限制股东权利时更加慎重。 通过股东会决议限制股东权利时,虽然股东会决议一般只需要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是《公司法》第28条第二款,第83条第二款,均规定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时,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未尽出资义务,会导致公司资本不充实,即损害公司和其它股东利益,又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转让股东的出资义务不会因为股权转让而消除,即使转让原来的股权,其仍应承担出资责任,用于尽快充实公司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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