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合同,中标有错还是责任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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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不签订合同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即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不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或者中标人改正,中标项目金额可以处五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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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不签合同有下列后果: 一、会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而且可能会被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存在被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的法律风险。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从上述可看出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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