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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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不可抗力一般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无法履行包括全部不能、部分不能、永久不能和一时不能;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并不要求合同无法履行,情势变更后合同即使仍然处于能够履行的状态。 二是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当事人只要依法取得了确切证据,履行了法律规定的通知义务、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等相关义务,不履行合同不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而情势变更情况下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故因情势变更而引起的风险应由合同双方共同承担,但当事人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必须请求法院作出裁判,而不能当然地导致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三是不可抗力包含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层含义,而情势变更只是因不能预见的事由引起合同基础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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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主要有以下区别: 1、法律责任不同,不可抗力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责,而情势变更一般不能; 2、后果不同,情势变更相对可以克服,而不可抗力不能克服; 3、表现形式不同,情势变更主要表现为意外事件,物价飞涨、货币严重贬值等,不可抗力主要表现为自然灾害。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有: 1、表现形式不同,情势变更主要表现为意外事件,物价飞涨、货币严重贬值等,不可抗力主要表现为自然灾害; 2、后果不同,情势变更相对可以克服,而不可抗力不能克服; 3、法律责任不同,不可抗力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责,而情势变更一般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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